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5刑初149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学,男,1993年5月4日出生,广东省雷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址广东省雷州市覃斗镇书卷村30号108房。
因本案于2019年5月22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何源桂,广东穗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贵,男,1990年2月1日出生,广东省雷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地址广东省雷州市覃斗镇书卷村30号108房。
因本案于2019年5月22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卢彩虹,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9]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学、陈某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学及其指定辩护人何源桂、被告人陈某贵及其指定辩护人卢彩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2月开始,被告人陈某学与同案人包亚龙(另案处理)合作,在本市白云区江高镇塘贝村塘贝南路33号三楼仓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雇佣被告人陈某贵等人在该仓库负责打包、收发货等工作。
2019年5月22日,民警在上址抓获被告人陈某学、陈某贵,并当场查获Aerogard驱蚊水10100支、LaboLabo爽肤水760支。
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共价值人民币736558.4元。
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陈某学、陈某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案件审理中,被告人陈某学、陈某贵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学、陈某贵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的货值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陈某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陈某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惟被告人陈某学、陈某贵系犯罪未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学、陈某贵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据此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某学、陈某贵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罚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内从宽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20年11月2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20年1月2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扣押被告人假冒Aerogard驱蚊水10100支、LaboLabo爽肤水760支、手机2部、sim卡2张,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