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0306号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麒麟科技创新园。
法定代表人:徐卫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孩子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广德大街20号院14号楼2层GW035。
法定代表人:帅学红。
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孩子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