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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磁县登科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4知民初180号
案件名称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磁县登科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磁县登科小吃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知民初180号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6号、128号907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杉,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磁县登科小吃店,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磁州镇朝阳路。

经营者:向述珍。

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磁县登科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

由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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