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2808号原告:廖候渊,男,汉族,1979年6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连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冬生,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被告:深圳市丽姿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水产井湾第一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A。
法定代表人:黄诚。
原告廖候渊与被告深圳市丽姿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廖候渊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候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候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廖候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1150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