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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福建省安溪县感德镇南茗茶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1985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福建省安溪县感德镇南茗茶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福建省安溪县感德镇南茗茶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985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力,福建昌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安溪县感德镇南茗茶厂。

住。

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感德镇茶叶批发市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741650174C。

投资人:林南山。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安溪县感德镇南茗茶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2019年11月20日,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福建省安溪县感德镇南茗茶厂赔偿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经济损失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9年11月26日,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溪县感德镇南茗茶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黄蕴真 审 判 员 黄海瑞 审 判 员 王 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琳 书 记 员 王雅青 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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