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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皇之冠恋歌房、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知民终514号
案件名称虞城县皇之冠恋歌房、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虞城县皇之冠恋歌房;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知民终51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虞城县皇之冠恋歌房。

经营场所河南省虞城县城关镇漓江路北段西侧。

经营者:王**。

上诉人(一审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海,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虞城县皇之冠恋歌房(以下简称皇之冠恋歌房)因与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琴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9)豫14知民初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3日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横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海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皇之冠恋歌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皇之冠恋歌房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横琴公司赔偿皇之冠恋歌房经济损失5000元。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横琴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皇之冠恋歌房赔偿横琴公司1.5万元经济损失数额过高。

一、皇之冠恋歌房使用的商标是“纯K”,与横琴公司的商标有所不同。

且“纯K”是KTV业务的总称,不具有区分其他特殊意义。

即使皇之冠恋歌房构成侵权,也不具有主观上的恶意,不应当承担巨额赔偿责任。

二、皇之冠恋歌房虽成立于2018年,但“纯K”商标是自2019年4月才开始使用,2019年6月就对“纯K”招牌进行了拆除。

一审法院已对上述事实进行了确认。

三、皇之冠恋歌房自2018年开业以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首先皇之冠恋歌房的门店位于河南省虞城县,人流量较少,皇之冠恋歌房并未获得巨额利润。

其次皇之冠恋歌房的消费者也不知道“纯K”是有特别含义的商标。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数额的确定要结合主观恶意程度、侵权事件等综合情况酌情确定。

本案中皇之冠恋歌房基本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并未从中获取巨额利润。

且皇之冠恋歌房在横琴公司起诉前就已停止了侵权行为,给予横琴公司5000元作为赔偿,15000元的赔偿数额对于皇之冠恋歌房过高,不利于市场稳定。

横琴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皇之冠恋歌房赔偿横琴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0元。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皇之冠恋歌房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皇之冠恋歌房赔偿横琴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过低。

首先,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横琴公司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对商标进行推广宣传。

其次,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过低,不仅不能保护横琴公司合法权益,对皇之冠恋歌房也未起到惩罚与震慑作用。

横琴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皇之冠恋歌房立即停止侵犯横琴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销毁或者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删除相关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中侵权文字、图片等内容;

二、皇之冠恋歌房赔偿横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万元;

三、诉讼费用由皇之冠恋歌房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12月21日,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8299448号“k”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41类,文娱活动、俱乐部活动、卡拉ok服务,教育,安排和组织音乐会。

2014年4月14日,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11727497号“纯k”和”第11727503号纯k”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41类,安排组织音乐会、电影制作、电视文娱节目、作曲、文娱活动、俱乐部服务等。

2015年7月21日,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11727497号“纯kparty”商标。

2015年12月13日,上述商标转让给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5月10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横琴公司。

2019年4月13日,河南省焦作市众信公证处的公证人员李某1、李某2照申请人的申请,来到商丘市虞城县胜利路与漓江大道交叉口向北约50米路西一处标示有“皇冠纯k”字样的建筑物前,对现场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19)豫焦众证内民字第2854号公证书。

横琴公司为维权支出公证费用8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横琴公司享有第8299448号“k”、第11727497“纯k”、第11717503号“纯k”、第11727494号“纯kparty”注册商标专用权,皇之冠恋歌房在其店招中使用了“纯k”字样,侵犯了横琴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皇之冠恋歌房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其使用的时间较短,且侵权商标的数量较少,根据以上情况,酌定皇之冠恋歌房赔偿横琴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

皇之冠恋歌房的侵权行为并未对横琴公司形成不正当竞争,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判决:一、皇之冠恋歌房立即在其营业场所停止使用横琴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纯k”字样商标;

二、皇之冠恋歌房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横琴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三、驳回横琴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皇之冠恋歌房如未按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横琴公司负担1955元、由皇之冠恋歌房负担345元。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上诉情况并征询对方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本院认为,关于一审判决赔偿数额是否适当的问题。

横琴公司依法享有第8299448号“k”、第11727497“纯k”、第11717503号“纯k”、第11727494号“纯kparty”注册商标专用权。

皇之冠练歌房门头招牌使用了“纯k”相关标识,其行为已构成对横琴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之规定。

一审法院根据皇之冠恋歌房使用侵权商标的时间较短,且侵权商标的数量较少,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人民币15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横琴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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