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终24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栖霞市建安水暖安装服务部,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自来水公司东。
经营者:袁桂芳,男,194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栖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官路村坝上陈**101。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义,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栖霞市建安水暖安装服务部因与被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初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栖霞市建安水暖安装服务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栖霞市建安水暖安装服务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栖霞市建安水暖安装服务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