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民终302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远望数码商城广源数码通信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华联发综合楼远望数码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KOJ5WXK。
经营者:李锦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满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淑萍,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加,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远望数码商城广源数码通信行因与被上诉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20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远望数码商城广源数码通信行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
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具体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及调查询问笔录。
被上诉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具体答辩理由详见调查询问笔录。
被上诉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深圳市福田区远望数码商城广源数码通信行立即停止侵害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第1518032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深圳市福田区远望数码商城广源数码通信行赔偿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
3.深圳市福田区远望数码商城广源数码通信行赔偿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维权合理支出(含差旅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共计10000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深圳市福田区远望数码商城广源数码通信行承担。
一审判决主文:一、深圳市福田区远望数码商城广源数码通信行应立即停止侵犯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第1518032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深圳市福田区远望数码商城广源数码通信行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4000元,合计24000元;
三、驳回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已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预交),由深圳市福田区远望数码商城广源数码通信行负担。
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提交证据1:律师函,证明上诉人被钓鱼式取证后,被上诉人发律师函索要5万元,索赔不成起诉上诉人。
证据2:案件的相关查询信息,用以证明被上诉人批量起诉了包括深圳市福田区远望数码商城多家商行,被上诉人或代理人以牟利为目的,而非真正维权。
被上诉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但否认上诉人的证明事实,我方向上诉人发送律师函主要的目的是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但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以上的维权行为置之不理,且放任其行为继续发生;
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其提交的证据仅能说明被上诉人注重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且采取维权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审判赔金额是否恰当。
上诉人主张一审判赔金额过高。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销售了侵害被上诉人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遭受损失或被上诉人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一审综合考虑被上诉人商标的知名度、上诉人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范围以及被上诉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4000元,判赔金额适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的主张缺乏充分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远望数码商城广源数码通信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远望数码商城广源数码通信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