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7民初108号原告:清华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
法定代表人:邱勇,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清怀,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慧,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城县清华幼儿园,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恒丰路。
法定代表人:温春秀,该幼儿园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军,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成意,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清华大学与被告石城县清华幼儿园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清华大学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清华大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清华大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清华大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