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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段新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知民初1223号
案件名称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段新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段新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1知民初1223号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

法定代表人:李书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成,浙江天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翔,浙江天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新波。

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吉利公司)与被告段新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浙江吉利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吉利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浙江吉利公司负担。

其余675元,退还原告浙江吉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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