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5执719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山东烟台市大马路**。
委托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人淮滨县栏杆镇志友副食门市部,经营者:王志友。
本院在执行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淮滨县栏杆镇志友副食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2019年12月19日,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淮滨县栏杆镇志友副食门市部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2019年12月24日,申请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