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知民初36号原告:太原科瑞康洁净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
被告: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山西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山西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太原科瑞康洁净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期间,原告太原科瑞康洁净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科瑞康洁净能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太原科瑞康洁净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95.09元,减半收取计10297.55元,由太原科瑞康洁净能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