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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元信吉与君主船舶控股有限公司、VL8普尔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2民初1817号
案件名称森元信吉与君主船舶控股有限公司、VL8普尔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森元信吉;君主船舶控股有限公司;VL8普尔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民初1817号原告:森元信吉(MORIMOTONOBUYOSHI),男,1958年8月29日出生,住所地日本。

被告:君主船舶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比里亚蒙罗维亚布劳得大街80号。

被告:VL8普尔公司,住所地新加坡淡马锡大道3号盛年大厦25-01号。

原告森元信吉与被告君主船舶控股有限公司、VL8普尔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合法存续及被告的住所地等信息,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本案原告起诉状所列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在本院告知其补正的情况下也未予以补正,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森元信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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