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47-49号原告: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姜永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晨之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明。
原告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上海晨之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三案,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经查,本院于2018年1月2日向原告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受理费。
原告未缴费,但于缴费期内的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以被告与原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三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本三案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