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1民初4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D。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阳县府城乐美惠超市,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
经营者:刘顺鸟。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凤阳县府城乐美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