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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广东家电世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喻治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604民初11578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广东家电世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喻治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广东家电世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喻治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11578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L。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家电世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容山居委会桥西路2号之二互联网产业园中独立小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3Q。

法定代表人:喻治国。

被告:喻治国,男,汉族,1977年7月19日出生,住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祖军,广东沛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婉莹,广东沛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家电世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喻治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祖军、陈婉莹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广东家电世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在第11类第5478888号“”、第6765872号“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从事家用电器、电机、通信设备及其零配件生产、制造和销售的国内知名企业。

该公司生产的使用第11类第6765872号注册商标“美的”、第11类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的家电商品,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3年12月19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美的系列商标转让至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注销。

经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有权使用涉案商标,并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原告经委托打假公司调查发现:被告广东家电世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拿货商城”电子商务平台(链接:www.nahuomall.com),自称为全国乡镇家电零售门店首选进货平台,同时,还注册了同名微信公众号,销售假冒“美的”、“”的储水式电热水器,销量巨大。

经调查人员配合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6月2日对被告广东家电世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及杏坛镇德进路6号的飞驰存储园内仓库进行查处,执法人员共查获414台假冒电热水器。

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对部分嫌疑人采取了拘留措施。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据此,被告广东家电世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广东家电世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自然人独资企业,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

被告喻治国是被告广东家电世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股东。

被告喻治国未足额实际缴纳注册资金,且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因此,应当对被告广东家电世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商标注册证及转让证明公证书。

证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第6765872号“美的”、第5478888号“”商标持有人。

2.商标使用授权书。

证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全部注册商标授权给原告使用,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单独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3.认定“美的”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公证书。

4.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及变更证明公证书。

5.“2012-2013年度电冰箱行业十强品牌”公证书;

“2012-2013年度净水机行业五强品牌”公证书;

2012-2013年度空调器行业十强品牌”公证书;

“2012-2013年度储水式电热水器行业十强品牌”公证书。

证据3-5共同证明“美的”品牌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6.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机读档案变更登记资料公证书。

7.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公证书。

8.吸收合并证明公证书。

证据3-8共同证明(1)证明“美的”品牌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证明商标权人名称及吸收合并变更情况。

拿货商城网页截图及微信公众号内容截图。

证明被告广东家电世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规模。

10.财物清单及侵权产品照片。

证明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扣了被告广东家电世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414台假冒涉案商标的电热水器。

11.被告广东家电世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证明被告广东家电世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自然人独资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被告喻治国是股东。

12.佛顺公诉字(2017)02624号刑事案件阅卷材料。

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被告的涉案侵权产品无合法来源。

13.付款申请及发票(其中维权打假费用12万,律师费5万)。

证明原告的维权成本。

两被告辩称,一、广东家电世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1、原告不能证明被告明知涉案商品是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原告虽然证明涉案商品为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但不能证明被告对此明知,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2、被告不知道销售的涉案商品是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首先,被告以与正品价格相当的对价购入涉案商品,客观反证了被告的不知情。

因为牟取最大经济利益是制假、售假的通常目的,被告以合理的价格和利润经销涉案商品显然属于正常的市场经营行为。

其次,本案涉案商品的外包装标识与正品完全一致,被告客观上不能从外观识别是否为假冒。

而且被告作为电子商务企业区别于传统贸易企业经营模式的是,将货物的入库和出库委托给第三方仓储公司完成,被告并不直接负责货物的验收。

第三、被告经销的对象是专业的家电零售商,且股东之一为知名公司,既无故意售假的必要,也无故意售假的可能。

第四、本案亦无其他足以认定被告知道涉案商品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

3、被告合法取得涉案商品并说明了提供者。

如前所述被告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向案外人购入涉案商品,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支付合理对价即为合法取得。

至于购销合同、发票等形式不是判定民事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

被告已说明了涉案商品的提供者,且该提供者亦明确不知道提供的涉案商品为假冒。

综上,被告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原告主张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没有依据。

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和费用,而且涉案商品均已查封,没有实际销售,故原告的损害亦没有发生。

三、涉案商品已全部查封,广东家电世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没有再行销售,故不存在侵权行为存续的情形。

四、被告广东家电世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是一人公司,为两个股东持有股权,原告主张被告喻治国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

被告广东家电世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东为被告喻治国和案外人北京慧聪再创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持有85%和15%股权。

虽然案外人没有登记股东身份,但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基础是避免只存在一个股东的情形下,为防止股东缺乏约束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而作的例外规定。

但被告广东家电世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事实上为两个股东持有,而且股东之一北京慧聪再创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股股东香港慧聪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为香港上市公司,该股东关系足以构成被告广东家电世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财产与被告喻治国个人财产混同的否定。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两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北京慧聪再创科技有限公司与喻治国关于广东家电世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

证明:(1)北京慧聪再创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被告广东家电世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5%股权,被告一不是一人公司;

(2)北京慧聪再创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股股东香港慧聪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为香港上市公司,其投资被告广东家电世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表明被告广东家电世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一家值得信赖和具备良好发展前景的公司,足以排除故意售价的可能性。

释放证明书。

证明被告喻治国曾因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因证据不足于2017年6月29日释放。

被告不知销售的涉案商品为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佛顺公诉字(2017)02624号刑事案件阅卷材料。

证明:(1)被告以与正品价格相当的对价购入涉案商品,委托第三方代为收货,涉案商品的外包装标识与正品无区别,无涂改痕迹,被告广东家电世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知涉案商品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2)被告广东家电世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说明涉案商品的提供者,该提供者明确表示不知涉案商品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3)被告广东家电世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进的涉案商品购销差价仅为40-60元不等,为合理的经销利润,尚未实际销售,没有对原告产生损害。

本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8,两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9-12,两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内容和关联性本院综合全案证据待后评述;

对证据13,两被告有异议,经本院审查,该付款申请和发票均是原告为达到刑事立案处理的目的而支付的费用,不能作为本案维权的合理费用来认定,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

两被告的证据1,原告对其有异议,经本院审查认为公司的性质应该以工商登记为准,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

证据2、3,原告有异议,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喻治国虽然因证据不足而免予被追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被告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有合法来源,不能据此证明被告没有侵权的故意,本院对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的内容不予确认。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确认如下事实:(一)本案涉及的注册商标情况。

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于2009年6月14日注册了第5478888号“”图样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第11类,包括电饭煲、微波炉、热水器、电冰箱、冰柜、空调、电风扇、饮水机等,有效期2009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13日。

该公司于2010年6月28日获准注册了第6765872号“美的”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第11类,包括电饭煲、电磁炉、燃气灶、微波炉、电热水壶、电冰箱、冰柜、空调、电风扇、饮水机等,有效期2010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7日。

上述第5478888号、第6765872号注册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于2014年9月13日转让给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美的集团)。

1999年,国家工商管理局认定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风扇、空调商品上的“美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4年,广东省工商局认定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空调、电风扇商品上第1523735号注册商标(“美的”文字+Midea图样)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3年;

2013年9月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中国家电品牌研究中心认定美的集团的“美的”品牌为“电冰箱行业十强品牌”、“净水机行业五强品牌”、“空调器行业十强品牌”、“储水式电热水器行业十强品牌”。

(二)原告获商标授权的情况。

2015年1月1日,美的集团出具《商标授权书》,载明内容主要有:美的集团作为在中国注册的“美的”系列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授权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照明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其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的商品上(包括但不限于空调、中央空调、电磁炉、电饭煲、饮水机、热水器等,以注册商标证核准使用的范围为准)使用本公司所有的注册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5478887号、第5478888号、第6765872号《注册商标证》等),商标许可使用费按照上述公司使用被授权商标的产品年销售收入总额的0.3%计收。

为打击任何侵害本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本公司特别授权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等上述五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向各地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各地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检举……同时,本公司还特别授权该五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向各地各级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授权期限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三)被告侵权被查处的情况。

2017年6月2日,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对被告广东家电世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及杏坛镇德进路6号的飞驰存储园内仓库进行查处,执法人员共查获414台假冒“美的”、“”的储水式电热水器。

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于2017年6月3日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对喻治国采取了拘留措施,并于2017年6月2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予以释放。

庭审中,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中使用的商标标识和原告的第5478888号“”商标、第6765872号“美的”文字商标构成相同。

另又查明,被告广东家电世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注册成立,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为喻治国,注册资本10000000元,经营范围包括电子商务运营、网上销售电子产品、家用电器等。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对于本案争议的下列问题,分析如下:一、关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

根据查明的事实,美的集团经受让取得第5478887号、第5478888号、第6765872号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商标局核准公告的2014年9月13日,依法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而原告依据《商标授权书》,经商标权人即美的集团许可,取得了上述三注册商标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商标使用权。

《商标授权书》约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主体适格。

二、关于被告广东家电世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产品由被告广东家电世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销售,该产品中使用了原告的第6765872号“美的”、第5478888号“”商标标识,被告的销售行为未得到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授权,而且被告未能提交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依据,因此,本院确认被告广东家电世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实施了侵害原告第6765872号、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辩称是从他人处进货,并且被告喻治国在被公安机关采取了拘留措施后也予以释放,因此,被告没有侵权的故意。

本院认为,被告并非正当途径购货,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安机关虽认定喻治国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证据不足并予以释放,但并不必然的免除被告广东家电世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民事责任,被告仍应就其民事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三、关于被告的民事责任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请求,本应予以支持。

但根据查明事实,被告广东家电世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已全部被工商部门扣押,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广东家电世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尚有继续销售涉案产品的事实,因此,原告该诉求没有事实基础。

关于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关于“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由于根据本案证据无法确定原告损失和被告获利情况,本院综合原告注册商标知名度以及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方式、持续时间、查获侵权产品数量和价值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广东家电世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0元。

原告诉请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对于原告提出的合理费用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而原告主张的打假费、律师费和调查取证费,均属合理费用范围。

因被告的违法行为系因举报而被发现,原告主张调查、取证的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和情理,但原告提出调查、取证的维权打假费用120000元,已超出了合理的范畴,本院酌情确定合理支出费用为5000元;

同理,本院根据本案案情酌情支持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

原告诉请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被告广东家电世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被告喻治国的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喻治国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广东家电世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家电世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90000元;

二、被告喻治国对被告广东家电世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两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880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被告广东家电世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9800元,被告喻治国对被告广东家电世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的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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