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初327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G。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婉,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善县姚庄镇江南春天超市。
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姚庄大道***号。
经营者:卢敏。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县姚庄镇江南春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