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21280号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2016号合川大厦1楼B室,2楼H、J室,3楼B、C、D、H、M室。
法定代表人:SONHYODONG,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世冬,男,199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受理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郑世冬、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