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551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瑞敏,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云雷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英。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郑州云雷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