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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万旅电器有限公司与深圳红河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野牛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3367、3368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万旅电器有限公司与深圳红河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野牛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万旅电器有限公司,深圳红河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野牛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367、3368号原告:东莞市万旅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

法定代表人:林良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红河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袁汝河。

被告:深圳野牛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

法定代表人:袁汝河。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文勇,广东华世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泽玲,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波,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审理原告东莞市万旅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红河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野牛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53031××××.5)两案。

在本两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市万旅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莞市万旅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万旅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两案案件受理费各425元,本院减半收取各为212.5元,由原告东莞市万旅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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