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13号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机场中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薛黎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富伟胶合厂,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沭城镇七雄社区官东村。
投资人:洪伟。
被告:洪伟,男,1974年4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
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沭阳县富伟胶合厂、洪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
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沭阳县富伟胶合厂、洪伟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