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381民初822号原告: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寿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挺、江啸龙,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晓琴。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晓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