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475号原告:广州捷特航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
法定代表人:方安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壁,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绝尘侠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夏梦。
被告:夏梦,广州绝尘侠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广州捷特航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被告广州绝尘侠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夏梦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2075××××.2)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现广州捷特航模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前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捷特航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捷特航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捷特航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