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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长有与登封市市区胡世修脚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92知民初443号
案件名称胡长有与登封市市区胡世修脚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长有;登封市市区胡世修脚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443号原告:胡长有,男,1953年11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亚辉,河南佩里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忆宁,河南佩里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登封市市区胡世修脚堂,住所地登封市市区(苹果园居委会)。

经营者:王现伟。

原告胡长有与被告登封市市区胡世修脚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胡长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长有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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