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443号原告:胡长有,男,1953年11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亚辉,河南佩里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忆宁,河南佩里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登封市市区胡世修脚堂,住所地登封市市区(苹果园居委会)。
经营者:王现伟。
原告胡长有与被告登封市市区胡世修脚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胡长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长有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