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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贺兰县黄河商场永泰花园连锁店、河北向峰纺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宁01民初851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贺兰县黄河商场永泰花园连锁店、河北向峰纺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贺兰县黄河商场永泰花园连锁店,河北向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民初85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珞珞,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兰县黄河商场永泰花园连锁店,经营场所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光明东路。

经营者:马立兵,男,回族,1979年9月12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河北向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阳县晋庄镇北晋庄村温泉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向峰,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兰县黄河商场永泰花园连锁店、河北向峰纺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河北向峰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北向峰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胡春燕审判员  邢雪梅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书记员  王小茹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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