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214号原告:高金山,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平,平原鸿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保定市保尔组合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西百楼乡西百楼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俊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超,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光县慧铭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龙王镇冯坊村。
法定代表人:冯长甲。
原告高金山与被告保定市保尔组合机床有限公司、东光县慧铭燃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原告高金山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金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金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金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