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7民初45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山东全悦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县健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曹县青岛南路北段路东(中国海关院内)。
法定代表人:曹国朋,该公司经理。
被告:曹县曹城街道办事处民乐商行,经营者张保成,经营场所山东省曹县曹城街道办事处珠江西路西段。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曹县健龙商贸有限公司、曹县曹城街道办事处民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