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7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路北区裕华道信源通讯器材经销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裕华道裕家园6-11号。
经营者:蔡艳清,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路北区裕华道信源通讯器材经销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又于同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唐山市路北区裕华道信源通讯器材经销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