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7民初52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被告:成武县月圆超市连锁北城店,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永昌路与古城东街交叉口。
经营者:王胜朋,男,汉族,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
被告:成武县月圆超市连锁南隅店,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伯乐大街西段北侧。
经营者:王胜朋,男,汉族,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
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成武县月圆超市连锁北城店、成武县月圆超市连锁南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成武县月圆超市连锁北城店、成武县月圆超市连锁南隅店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