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534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俊民,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会君,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绿城烟酒店,经营地址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华山路西北角“绿城烟酒”店铺,经营者肖改玲。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绿城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