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3民初18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金龙,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军,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雨湖区茂昌眼镜店,经营场所地湘潭市雨湖区。
经营者:刘利平,女,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市雨湖区茂昌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29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邹湘辉审 判 员 蔡 涛代理审判员 杨 晟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