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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波与龙里县全伦五金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知民初33号
案件名称黄振波与龙里县全伦五金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振波;龙里县全伦五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知民初33号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荣,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里县全伦五金店,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冠山街道药荷花路2号龙泉欣园1栋109号门面。

经营者:付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熙,男,土家族,1974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本院在审理黄振波与龙里县全伦五金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振波以与被告龙里县全伦五金店达成调解为由,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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