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158号原告:吴芬,女,汉族,1976年8月26日生,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诚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后八段村。
法定代表人:葛同路。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芬诉被告徐州诚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吴芬因与被告徐州诚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并且和解款项已支付,故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吴芬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诚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