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孙希贤、台州市黄岩亚虎塑料制品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478号
案件名称孙希贤、台州市黄岩亚虎塑料制品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希贤,台州市黄岩亚虎塑料制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最高法民申4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希贤,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兴,男,199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系孙希贤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启芙,女,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系孙希贤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台州市黄岩亚虎塑料制品厂。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西范村。

投资人:施双双,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沁泉,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俊曦,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孙希贤因与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亚虎塑料制品厂(以下简称亚虎塑料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终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希贤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专利号为ZL20111023××××.4、名称为“有水位高度调节功能的插槽连接式绿化砖”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0的技术特征“水位高度调节功能”构成相同,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土壤容纳空腔的斜面上至少有一个或一组水位高度调节溢水孔,所述的水位高度调节溢水孔是底部即将贯通的盲孔”构成等同。

(二)原判决关于“由于孙希贤未能提交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以供比对,而公证书上的图片并不能完整且毫无疑义地展示被诉侵权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也尚不足以判定被诉侵权产品1(即亚虎塑料厂在其官方网站上展示的浅灰色长方体花盆砖)和被诉侵权产品2(即亚虎塑料厂在其官方网站上展示的绿色两孔中间支撑花盆砖)必然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描述的‘所述的基体是由塑料或玻璃钢通过模具一次性形成’及被诉侵权产品2必然具备权利要求1所载有关竖直支撑壁面、拼接插槽的高度等技术特征”的认定错误。

1.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6)川成蜀证内经字第23097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23097号公证书)第25-30、36-49、55、56页能够反映出被诉侵权产品的结构技术特征。

并且,法院应当根据孙希贤的申请责令亚虎塑料厂提交第23097号公证书显示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物。

否则,法院应当推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2.从第23097号公证书可以看出被诉侵权产品1和2没有任何连接痕迹或连接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可知被诉侵权产品1和2均为塑料通过模具一次性形成。

3.塑料制品的壁体厚度应为2.5-5毫米之间,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小于该壁厚则强度过低而无法使用,大于该壁厚则热收缩幅度过大而无法保证质量且浪费材料。

被诉侵权产品为长方体,可以从其壁厚推测花盆的宽度,再由其宽度推测其高度,故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高度在10-15厘米之间。

并且,亚虎塑料厂未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尺寸在此范围之外。

4.第23097号公证书清楚反映了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技术特征“插销插入或导入拼接插槽将上下左右四个基体同时连接成绿化体”。

该公证书第55页显示插销插入绿化砖,第56页显示绿化体的上下左右绿化砖是相互紧密接触贴合且重叠形成不倒的稳定结构,第48、49页清楚可见地面摆放的绿化砖内盛放了大量的插销,因此被诉侵权产品毫无疑问是使用插销插入上下左右四个花盆进行连接。

综上,孙希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本案一审、二审判决;

2.依法改判支持孙希贤一审诉讼请求。

亚虎塑料厂提交意见称,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10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孙希贤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孙希贤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为:被诉侵权产品1与被诉侵权产品2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1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孙希贤在原审诉讼中主张,被诉侵权产品1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1的技术特征以第23097号公证书附件第25、36、49页图片为准。

经审查比对,关于被诉侵权产品1的上述图片显示,其土壤容纳空腔的斜面上为一组同一水平排列的溢水通孔,相较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特征“水位高度调节溢水孔是底部即将贯通的盲孔”,两者并不相同。

同时,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即将贯通的盲孔”这一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是,使用者可以根据不同植物生长需求而选择打通相应盲孔以调节供水水位。

而被诉侵权产品1的水平设置溢水通孔,其调整的水位高度是恒定的,并不具备上述功能和效果,故两者亦不等同。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1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2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孙希贤在原审诉讼中主张,被诉侵权产品2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0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2的技术特征以第23097号公证书附件第55、56页图片为准。

首先,将被诉侵权产品2与权利要求1进行比对,经审查,关于被诉侵权产品2的上述图片显示,被诉侵权产品2的土壤容纳空腔的斜面上并无通孔或盲孔,故缺少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特征“土壤容纳空腔的斜面上至少有一个或一组水位高度调节溢水孔,所述的水位高度调节溢水孔是底部即将贯通的盲孔”,被诉侵权产品2未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其次,将被诉侵权产品2与权利要求10进行比对,经审查,第23097号公证书第55页显示为单个花盆,未反映出产品组合状态下的连接方式;

第56页为多个花盆组合叠加后的状态图,但在该图片中,上下左右四个基体连接部位并未显示有插销,故被诉侵权产品2未包含权利要求10限定的“插销插入或导入拼接插槽将上下左右四个基体同时连接成绿化体”的技术特征。

此外,权利要求10虽为独立权利要求,但其记载的技术特征“基体”“土壤容纳空腔”与权利要求1的“基体”“土壤容纳空腔”在措辞表达上相同,标注的附图标号也相同,故在权利要求10未特别限定“基体”“土壤容纳空腔”结构特征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来解释权利要求10当中“基体”“土壤容纳空腔”的结构特征,因而权利要求10同样具有技术特征“土壤容纳空腔的斜面上至少有一个或一组水位高度调节溢水孔,所述的水位高度调节溢水孔是底部即将贯通的盲孔”。

由于被诉侵权产品2的土壤容纳空腔的斜面上并无通孔或盲孔,故被诉侵权产品2未落入权利要求10的保护范围。

综合考察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10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2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关于孙希贤申请再审涉及的其他技术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规定,前述分析已经能够确定被诉侵权产品1和2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本院对于孙希贤申请再审涉及的其他技术特征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所述,孙希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希贤的再审申请。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