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344-4346号原告: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上南村。
法定代表人:吕天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忠,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匠泽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泽明。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智越灯饰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三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荆永久。
原告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匠泽灯具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智越灯饰电器厂侵害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12××××.4、ZL20163012××××.1、ZL20162049××××.7)纠纷三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三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