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6民初2249号原告北京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二街8号院5号楼A座4层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9。
法定代表人贾哲,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何芳,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龙滨,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蓝淼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兴华路6号南海意库1号楼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X。
法定代表人张洋。
被告深圳洋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2010号东风大厦16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Q。
法定代表人张洋。
被告西安帕丁顿熊儿童早期智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芙蓉南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N。
法定代表人李瑾。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蓝淼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洋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帕丁顿熊儿童早期智力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