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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雷乐五金模具厂深圳市雷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思美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2254号
案件名称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雷乐五金模具厂深圳市雷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思美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雷乐五金模具厂,深圳市雷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思美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2254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岭北路6号厂房6号2至3层A区。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芬,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有为,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一:深圳市龙岗区雷乐五金模具厂,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里浦街7号德众工业区二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6F经营者:肖杰彬。

被告二:深圳市雷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大发埔社区里浦街7号二栋厂房2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9。

法定代表人:肖杰彬,总经理。

被告一、二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锋锐,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二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嘉星,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三:深圳市思美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茶西三围第二工业区B栋厂房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M。

法定代表人:冉红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瑛,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一深圳市龙岗区雷乐五金模具厂、被告二深圳市雷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深圳市思美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201620118413.4)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钱 翠 华人民陪审员 曹 芳 芳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霄(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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