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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贤信与李尚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73民初983号
案件名称夏贤信与李尚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夏贤信;李尚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983号原告:夏贤信,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尚志,男×××××。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李尚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月××日立案。

夏贤信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的受理费,也没有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夏贤信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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