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983号原告:夏贤信,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尚志,男×××××。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李尚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月××日立案。
夏贤信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的受理费,也没有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夏贤信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