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10民初19862号 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大圳自编1号。
法定代表人:胡启明,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武,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江锋,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祎祎,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毛江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