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5503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卢福荣食品店,经营场所: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街道草墙湾**。
经营者:卢福荣,男,1993年6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卢福荣食品店(经营者卢福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卢福荣食品店(经营者卢福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