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248号原告:南通启重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台角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薛永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五洲润滑油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紫薇西路(合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施平。
原告南通启重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五洲润滑油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南通启重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启重润滑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启重润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南通启重润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