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1民初65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京口区君泰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镇江市京口区丹徒镇416号。
经营者:吴军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仁,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欣,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京口区君泰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