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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海陵区雨声超市、海陵区祁鑫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12民初9号
案件名称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海陵区雨声超市、海陵区祁鑫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海陵区雨声超市,海陵区祁鑫食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2民初9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海陵区雨声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雨声村兴泰路东。

经营者:张金晴,女,汉族,1979年9月23日生,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敏寅,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陵区祁鑫食品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兴丰西路*号*幢*****号。

经营者:祁巍高,男,汉族,1976年4月17日,住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海陵区雨声超市、海陵区祁鑫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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