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初字第31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应旭,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丽萍,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巢湖市槐林镇好又多购物中心,经营场所巢湖市槐林镇巢庐路**号。
注册号341402600404858。
经营者:王小梦,男,汉族,1973年1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巢湖市槐林镇好又多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