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梁世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10民初3926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梁世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梁世儒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3926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

法定代表人:李宁,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梁世儒,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梁世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