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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港闸区好又多超市友谊加盟店与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民终307号
案件名称南通市港闸区好又多超市友谊加盟店与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通市港闸区好又多超市友谊加盟店,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民终3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港闸区好又多超市友谊加盟店,经营地江苏省南通市永兴大道东侧*号。

经营者:周玉兰,女,汉族,1966年6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南通市港闸区好又多超市友谊加盟店(以下简称好又多超市)因与被上诉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6民初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3月5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好又多超市送达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文书,通知其于2018年4月3日14: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但好又多超市未到庭。

经查,上述特快专递已于2018年3月7日投递并签收。

本院认为,好又多超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好又多超市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好又多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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