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53号原告:杨力维,男,汉族,1986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孟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少伟,男,汉族,1991年10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杨力维诉被告吴少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杨力维申请撤回对吴少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力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力维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力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