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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仕壹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681刑初58号
案件名称方仕壹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龙口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方仕壹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681刑初5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仕壹,男,1975年3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现住山东省龙口市。

2016年11月4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龙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贵强,山东南山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龙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刑诉[2018]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仕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龙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柳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仕壹及其辩护人赵贵强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龙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仕壹系烟台夏堡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方仕壹在其经营烟台夏堡酒业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生产假冒的CASTEL系列葡萄酒玛克传奇特酿、伦都珍酿、玛茜红三个品种,共计约2100箱,被告人方仕壹将生产的假冒CASTEL系列葡萄酒销售给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金硕烟酒商行的金某(已判决),销售所得共计136500元。

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方仕壹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仕壹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起本院对被告人方仕壹依法惩处。

被告人方仕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提交的证据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方仕壹系在客户的要求下生产了假冒的CASTEL系列葡萄酒,主观恶性较小;

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审理中能够缴纳罚金且系初犯,请求法庭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仕壹系烟台夏堡葡萄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自2015年10月起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方仕壹在其经营烟台夏堡酒业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生产假冒的CASTEL系列葡萄酒玛克传奇特酿、伦都珍酿、玛茜红共计2100余箱,并以每箱65元的价格销售给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金硕烟酒商行的金某(已判刑),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36500元,违法所得数额10000元。

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方仕壹主动到龙口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证言(1)姜某证实,2013年因业务关系与金某结识,2014年其到方仕壹经营的烟台夏堡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工作时将金某带过来销售夏堡系列葡萄酒。

2015年3月份其被提拔为销售经理,金某的业务开始交由其同事战某负责维护。

2015年4月份金某曾向其及战某提出为他生产假冒的CASTEL系列葡萄酒,其跟方仕壹汇报,方仕壹称没有生产线就未同意。

2015年10月份夏堡酒业建厂后开始生产三种假冒的CASTEL系列葡萄酒马克传奇特酿、伦都珍酿和玛茜红,这些酒销售给金某。

2016年1月份金某被查获,其厂就没有再生产CASTEL系列葡萄酒。

期间具体假冒了多少其不清楚,夏堡酒厂生产三种假冒CASTEL系列葡萄酒所需的酒汁是方仕壹从上海某贸易公司购得,所需的瓶标、铝塑帽、橡木塞都是方仕壹联系的。

(2)战某证实,2015年3月份,其应聘为烟台夏堡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其微信昵称为“A@战先生”,负责联系维护江苏客户金某,金某微信昵称为“卡思黛乐兄弟”。

自2015年10月份,夏堡酒业开始向金某销售假冒CASTEL系列的葡萄酒,分别为玛克传奇特酿、伦都珍酿和玛茜红三个品牌,每箱销售价格均是65元。

销售流程为金某直接向方仕壹下单,然后金某付款给方仕壹,金某再联系其发货,经核对客户已付款后,再通知方仕壹发货,具体如何发货都是由方仕壹安排通过物流发货,其只负责联系销售。

根据其与金某微信订单截图计算夏堡酒业一共销售给金某假冒CASTEL系列的葡萄酒3900箱,每箱65元,计款253500元。

2016年1月7日,金某向其酒厂订购玛茜红400箱、玛克传奇特酿100箱和伦都珍酿100箱,其将金某39000元付款截屏发给方仕壹通知发货。

过了几天方仕壹电话告知称金某被抓,这批葡萄酒没有发出去,这笔货款有没有退给金某其不知情。

(3)金某证实,2014年8、9月份其认识了战某,战某系夏堡葡萄酒酒厂业务员,陆续向战某订购夏堡葡萄酒,其微信昵称为“卡思黛乐兄弟”,战某微信昵称为“A@战先生”。

2014年11月份,其计划找地方贴牌加工假冒的CASTEL系列葡萄酒,后与战某商量,战某表示能在山东烟台帮忙加工,其先将正品CASTEL葡萄酒邮寄给战某,邮寄地址为山东省龙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岱工业园三鑫管业。

过了大约十多天,战某从山东寄来了假冒CASTEL玛克传奇特酿和伦都珍酿的调试酒样品让其确认,其看到战某他们假冒的CASTEL玛克传奇特酿和伦都珍酿的调试酒样品无论从酒瓶外观、酒瓶的酒标及酒的口感等确实与正品没多少差别,遂与战某约定假冒酒价格为每箱65元。

自2014年11月至2016年1月,其共向战某购得三种假冒CASTEL系列的葡萄酒,共计6500箱,总货款人民币422500元,每次都是其通过建设银行卡号为62×××89的户头将货款打到方仕壹工行卡号为62×××11的卡上。

2016年1月7日其向战某进购玛茜红400箱、玛克传奇特酿100箱和伦都珍酿100箱,其先付了39000元货款到方仕壹账户上,但其于2016年1月8日被抓获,没有收到货。

其还证实,其还向战某订购过烟台夏堡葡萄酒业有限公司所生产的其他葡萄酒,有时会与假冒CASTEL系列的葡萄酒一起订购,一起付款。

(4)孙某证实,2014年至2016年期间,其在夏堡葡萄酒业有限公司担任生产厂长,公司负责人是方仕壹。

2015年10月份夏堡酒业有限公司建厂后,开始生产假冒的CASTEL系列葡萄酒,分别是玛克传奇特酿、伦都珍酿、玛茜红葡萄酒,大约2000箱左右,是方仕壹安排其生产的,所需的酒标、橡木塞、酒瓶也都是方仕壹进的,货通过物流发给江苏金某。

最后一次是2016年1月份定了600箱假冒的CASTEL系列葡萄酒刚下订单还没生产,方仕壹就不让做了,称客户被抓,客户打过来的货款也退了回去。

(5)方某证实,2014年到2015年期间,烟台夏堡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的方仕壹到其单位烟台玛歌尔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灌装过葡萄酒,每次均由其负责接待。

方仕壹提供注册商标(夏堡)和授权委托书,并提供胶帽、橡木塞、酒标,后来方仕壹自己建厂开始灌装葡萄酒。

(6)李某证实,其在烟台市三星包装有限公司负责销售工作,公司主要生产葡萄酒用的橡木塞。

2014年开始夏堡葡萄酒业公司的方仕壹在其公司加工葡萄酒用的橡木塞,2015年方仕壹在其公司加工过1-2万个“CASTEL”系列的橡木塞,加工时方仕壹没有提供该品牌的授权委托书。

(7)王某证实,其系龙口市宝泉工贸有限公司经营者,主要制造红酒胶帽。

2015年度烟台夏堡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用的是其公司加工的胶帽,当时加工的胶帽品种很多,数量很少,是否加工过“CASTEL”系列,其记不清,是方仕壹来联系的业务,每次加工都需要出示授权委托书和营业执照。

(8)张某证实,其在深圳经营深圳市融兴合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主要设计制作商标。

2013年方仕壹开始在其公司设计制作商标,2014年9-10月份,方仕壹在其公司设计了带有“夏堡酒庄”字样的玛克、玛茜、伦都三款酒标,其没有给方仕壹设计制作过CASTEL系列葡萄酒的商标。

2.书证(1)龙口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载明,烟台夏堡葡萄酒业有限公司方仕壹因假冒CASTEL系列葡萄酒商标,于2016年10月20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侦查人员对烟台夏堡酒业有限公司的车间进行检查未发现制作假冒的卡斯特葡萄酒的酒标、橡木塞等辅料。

(2)营业执照1份载明,烟台夏堡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方仕壹。

(3)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载明,2016年1月8日,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江阴市华士镇人民路一百三十一弄内的江阴市华士金硕烟酒商行仓库查获卡斯特伦都6支木箱装11箱,卡斯特玛茜红葡萄酒6支裸盒装28箱,玛克传奇特酿6支裸盒装194箱,玛克传奇美露6支裸盒装98箱,玛克传奇美露6支单支木盒装19箱,卡斯特伦都6支单支木盒装19箱,玛克传奇特酿6支单支纸盒装53箱,卡斯特伦都6支裸盒装242箱,共计664箱,并发现印有“CASTEL”字样的木质包装盒、包装纸盒、包装箱、拎袋若干,上述葡萄酒均侵犯了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的“CASTEL”商标专用权。

在江阴市华士镇自由街86号的江阴市华士金硕烟酒商行查获一箱木箱6支装卡斯特伦都葡萄酒以及2瓶单支纸盒包装卡斯特玛茜红葡萄酒,以上葡萄酒均侵犯了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的“CASTEL”商标专用权。

(4)鉴定报告及未授权声明载明,厦门博锐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声明称在江阴市华士镇人民路131弄小区内(四个仓库)查获带有“CASTEL”商标标识的葡萄酒、包装和标签非卡思黛乐酒业(中国)有限公司授权生产、销售或存储,为假冒“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5)商标注册证及授权委托书,载明CASTEL、玛克传奇、伦都等商标的注册人为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卡思黛乐酒业(中国)有限公司使用该商标,未授权金某使用该商标。

(6)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记录载明,金某建设银行62×××89账户中于2014年12月6日至2016年1月7日向方仕壹62×××11账户打款的交易记录。

(7)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1刑初1072号刑事判决书,载明罪犯金某从方仕壹处购买假冒CASTEL系列葡萄酒的事实及罪犯金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8)户籍信息一份,载明被告人方仕壹的身份情况及其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3.辨认笔录二份分别记载证人战某、金某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方仕壹的辨认过程。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方仕壹在侦查期间及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仕壹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生产商品并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得当,本院予以确认。

案发后,被告人方仕壹能够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审理中其能够缴纳罚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故其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仕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方仕壹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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