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218号原告:徐先胜,男,汉族,1979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凯,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倩,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玉娥,女,汉族,1963年6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原告徐先胜与被告唐玉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135822.7、名称“餐具套件(钻石款)”】纠纷一案,原告徐先胜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先胜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徐先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