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3322号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慧,女,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义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慧、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